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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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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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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责任人应!当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者提—出予以纠《正的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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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 : ?(三)规划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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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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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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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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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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