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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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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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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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