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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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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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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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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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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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