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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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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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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法制《。定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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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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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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