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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再生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 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四十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标准【编制相关图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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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鼓励既有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但影响民用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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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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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各类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水回收?。利用设施
!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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