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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供热、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等用能系统【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提【高用能系统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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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 《
】第三:十四条 《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
》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供【。气、照明《。等能耗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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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统计情况制】定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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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耗指!标;对超《过能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限:期改进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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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维护》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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