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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建筑《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和室内供热】。、,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等!。用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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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提高用》能系统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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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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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但】特殊用?途的除外
!。 , 提倡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参照前款规定对】室内温度进行合理】调控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供气》、照明等能》耗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评《价并将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建筑的类型!和能耗统计情况【制定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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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耗?指标;对超过能【。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限期改《进并监督实》施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维】护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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