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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 《    》。 既有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应当?同步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 ? 第?。二十八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改建、扩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 第二十九—条 《。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 第三—十条 《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人民?。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