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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 ,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 】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 第十六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 ,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 第二十条》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计量认定【。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 !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应当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 :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