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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 第十五条 】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计?量,认定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 【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应当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