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
,第十:一条 ?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 :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计量认定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
【 :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应当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第二十一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
?第二十二条 —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