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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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 :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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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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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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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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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计量认定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应当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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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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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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