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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指标 《     》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选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时应当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本: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 !。  :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使用能耗—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具有管《理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招标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材料、设—备,查验制度配备专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案【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施!工情况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计量认定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 !。     】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应当对》其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 ,。  :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照明和》。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降低照明电耗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