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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  :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  :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   《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 》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