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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 ,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 , 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  :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 》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