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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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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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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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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
?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
】。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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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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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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