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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的?民用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加强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 第四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推行?先进:的供热?、供:水、供气、供电方式!。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  !  :(二)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   (四)民【用建筑节《能器具有条》。件、有计《划的发放;》    (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    —(六:),其他需要政府支持】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 :   (二)—拟,订民用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拟,订引导、扶》持民用建筑节能【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四,)提:供与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  :(五)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 :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制定、【。公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使用目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推!广使用的补充目录 ! 第九条 【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