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尾矿管(槽)与回水管(槽)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尾矿输送和回水的明设管道或流槽的施工及验收。埋设的尾矿和回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 管(槽)线路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水准点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
2 沿管(槽)线路应设临时水准点,并应用水准导线同固定水准点连接;
3 测定管(槽)线路的中心线和转角,必要时应测量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连接点的位置和标高;
4 管(槽)线路与原有地下管线、电缆及其他构筑物交叉处,应在地面上设立专门标志;
5 定线测量应作成记录,并应记载所有水准点和连接线。
8.1.3 尾矿输送和回水所用管材及配件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合法证明文件。使用前应做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不得使用破损、变形的管材和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