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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日照控制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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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二【)旧城区(长沙【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以下简称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1.0倍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0.6倍】;建筑间距II、I!II类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1.》2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0.8—倍间距值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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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在上述《。范围内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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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
【 ?4、对?用地红线外北向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一,般以对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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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阴影遮挡【的现状高层建筑、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高【层建筑均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多层—、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2、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主体》建筑仅分析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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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屋】面以上的女》儿墙、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小—于41度的》。。坡屋顶?、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做日照分—析
? (一)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
?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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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法建设【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经行政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 (四)拟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报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和报建图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复核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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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尽量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转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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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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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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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日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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