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 日照控制 !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二)旧《城,区(长沙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以,下简称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1.0】倍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0.6倍;建筑间!距II、I》。II类?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1.2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0.8倍间】距值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 2、在上述范围内!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   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  !   4、对—用地红线外》北向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一,般以对?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阴》影遮挡的《现状高?层,建筑、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高层建【筑均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多层、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2【、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主:体,建筑仅分析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  !   3、屋面以】上的:女儿墙、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小于4!1度的坡屋顶、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做日照分《析  《  (一)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   ?。(三:)违:法建设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经行政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  (四《)拟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报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和报?建图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复核 》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尽量》。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转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元/】平方米)《 , 】。   》 》小,于30分钟 】 30-—60分钟 — 61—-90分《钟, : 91—-12?0,分钟 》 【 I类区 】。 《 8% 】 ,10% 》 1》2% — :14%? 》 【 :II类区 ! 6% 【 , 8:% ? 10%【 , 《 1:2%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日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