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 日照控制
】
第十三条【 ,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二】)旧城区(长沙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以下》简称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1.0倍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0,.6倍;建筑—间距II、III】类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1》.,2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0.8—倍间:距值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 2、在上述范【围内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 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
: ,。 , 4、对》用地红线外》北向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一般以对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阴:影遮挡的现状—高层建?筑、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高层建】筑均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多层、!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 2、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主体!建筑仅分析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
!3、屋面以上的【女儿墙、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小于41度的【坡屋顶?。、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做日照分—析
》 (一)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
!。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三【)违法建设》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经行政《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 : (四)拟》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报【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和报建图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复核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尽量!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转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
】
第十《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元/平方】。米)
《
《
】
《 小于30分钟
! 3》0-:60分钟
【 ?。6,。1-90《分钟
?
91-】120分《钟
—
》 ?。 I类区
— : , 8%
】 10%《
12】%
14!%
【。
I!。I,类区
】。6,。%
《 : ,8,%
【10%
《
, 12—。%
:
: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日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