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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日照控制
】。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二,)旧:城区(长沙市旧【城区范?围为建筑间距—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分析范围(》以下简称日照—分析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日照分析客!体,建筑的?空,间范围原则》上,定为建筑间距I类区!南北向为1.5倍】间距值(此间距值】是,指,新建高层建》筑,所在区域按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建筑南北《向布置时的控—制间距值以下—简,。称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1.:。0倍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间距值的】0.6倍;建筑间】距II?、III《类,区南北向为1.8】倍间距值东西向【。范围当建《。筑方位角大》于45度时为1【.2倍间距值建筑】方位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0.8倍间距】值当建筑为非规【则形体时《客,体建筑的具体分析】范,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建项目周边】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要求划定
【 2、在—上述范围内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为客【体建筑?
3、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客体建筑【须以户为单》位,参与日照计》算
4】、对用地红线—外北向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一般以对用【地红线对等退—让的原则进行日照影!响,模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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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见:图1)
》 1、以拟】。建建筑为对象以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反【向范围来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凡,是在此范围》内对客体《建筑产生《阴影遮?挡的现状高层建【筑、:已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拟建或—。在建的高《层建筑均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多?层、低?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
? 2、与》日照分析范围分界】线相:交的主体建筑仅分】析范围内的建—筑部分?参,与日照计算
【 3、—。屋面以上的女儿【墙、: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小于!4,1度的?坡,屋顶、镂空透—光的栏杆等构—筑物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做,日照分析
— (一)新建】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多层裙《房)不考虑其—。作为主体时的日【照影响;
》
: :(二)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
(三)【违,法,建设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经行政处!罚,后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客体时【的,日照影响
》
, (四)拟【拆迁建筑不纳入主体!。、客体建筑范围【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报规】划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和报建图—审查时?须同时?提供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交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复《核
?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必备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日照分析—结果出现误差或错】误日:照分析单位》和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尽量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转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销】售合同签《。订及产权办理时予】以备案 《
: 第十?八条 ? 新建建设项目【导致周边《住宅建筑未达—到本规定日照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与受—影响的住宅产权【人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或置【换房屋也可参—照下表规定的标【准按被?遮挡时间和》。。住户产权证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基本方法是以上!年度政府发布的【全市住?宅均价乘下表系数】(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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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日照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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