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 》 第五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 ? 《。 间距 【 》。间距 ? 《 方:位 ? ,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0~45!° ≥】1.1?H 《 ≥1.1H】 ? ≥1.2H】 】 >4】。5° ? ? ≥0.》9H 】≥0.9《H ≥1!.0H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  :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间距 — 《 方位《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 《 0~45° !。 ? ≥0.7》H 》。 :≥0.?7H 】≥0:.8H 》 — >【45° — ≥0.6【H ? ≥0.【6H 《 , ≥0.7【H ? ,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 ,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 ?。间,距, 》 , 方位《 ,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a≤30° ! 《0,.7H 【 【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0,° 》 0.8》H ? 《0.9H 》 ! 《a≥6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2、H指【南侧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间—距 【 方位《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 :。 II《I,类地区 — ? ? 低 层】 , ≥5【米 ≥】6米 — ≥8米 】 《 , —多 层 !≥6米 !≥7:米 : ? ≥?9,米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六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 第七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五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 第?八条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I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 第九条 【。在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方 位 】 间距 — : ? 间距— 》 方《位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 0~45°】 H<5!0米 】22+0.2H【 24】+0.2H ! :27+0.2—H —。 — 100米>】H≥5?0米 ? 27+】0.1H ! 29+0.1H】 》 3:2+0.1H— ! ? >45°— H<5!0米 1!6,+,0.1H 【。 22》+0.1H 】 : 24+0.1H】 》 — : 100米>H≥5!。。0米 — 19+》0.05H ! 25+》0.:05H !27+0.0—。5H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  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   2、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 原则上在【按50-10—0米高度控》。制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条规定》的限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按下【表控制 《 】 : 间距 【 ? 间距 — 方】位 —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0°》 0【。.7S? : 0.8S !。 0—.9S — 》 : : , a≥6《0° — 0.6S ! 0.7S 】 0.8】S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 2、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第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五《条,。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以【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