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 》 第五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 间距 【 ?。 间距《 : 方位 【 I类【地,区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0~45!° ? ≥1.1】H — ≥1.1H 】。 ≥1.2H! — 】>4:5° — , ≥0.9H ! ?≥0.9H 】 ≥1.—。0H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 间?距 《 间距! 》 方位 【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 0~4】5° 】。≥,0.7H 【 ≥0.7H】 》 ,。≥0.8H 【 ? , >!45°? ≥0】。.6H !≥0.6H 】。 ?≥0.?7H ?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间《距 !方位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a≤30° 【 0.【7H — 【。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30° 】 : 0.8H【 : , : 0:。.9H 》 : : 》 a≥60【°, 《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2、—H指:南侧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间距— 《 : 方位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 : 低? 层 《 : , ≥5米 — ≥6米 】 ≥8【米 ! ? ,。 多 层》 ,。 ≥—6米 】≥7米 】 ≥9米 》 ?。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六条 】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第七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五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 第八条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I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九条 在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 《 方 】位 间距! 【 间距 — 方】位, :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 0~45° 】 《H<5?0米 —。 2?2+0.2H 【 24+】0.2H ! 27?+0.2H 【 !。 : 100米》>H≥50米 ! 27+0【.1H !29+0《.1H 】 32?+0.1《H ! ? >4》5° H!<50米 ! 16?。+0.1H》 2【2+0.1H— 24】+0.1H》 — 【 ,10:0米>H≥50米 ! ? 19+0.05!。H, 25+!0.0?5H ? , 2》7,+0:.05H《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   2、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 原则?上在:。。按5:0-100米高【度控制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条:规定的限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间距 】 方位 ! ,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30° 】 ? , 0.?7S 0!.8S 》 《0.9S —。 , 】 ?a≥60°》 0.6!S : 0.【7S 0!.8S?。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 第?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控制; — ,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五条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以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