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 》
第五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
?
《。 间距
【 》。间距
?
《 方:位
? ,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0~45!°
≥】1.1?H
《 ≥1.1H】
? ≥1.2H】
】
>4】。5°
?
? ≥0.》9H
】≥0.9《H
≥1!.0H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 :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间距
— 《 方位《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
《 0~45°
!。 ? ≥0.7》H
》。 :≥0.?7H
】≥0:.8H
》
—
>【45°
— ≥0.6【H
? ≥0.【6H
《 , ≥0.7【H
? ,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 ,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 : ?。间,距,
》 , 方位《
,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a≤30°
! 《0,.7H 【
【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0,°
》 0.8》H
? 《0.9H
》
! 《a≥6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2、H指【南侧建筑高度;
】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
! 间距
】 间—距
【 方位《
》 I类地区
—
》I,I类地?区
:
, :。 II《I,类地区
—
?
?
低 层】
,
≥5【米
≥】6米
— ≥8米
】
《 ,
—多 层
!≥6米
!≥7:米
:
? ≥?9,米
《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六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 第七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五条规!定间:距,。基础上适《当折减但其最大【减,幅不能超过》10%
《。
第?八条 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在《建筑:间距II《I,类地区?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
第九条 【。在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间距规定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
—方 位
】 间距
—
: ? 间距—
》 方《位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III】类地区
】
:
《 0~45°】
H<5!0米
】22+0.2H【
24】+0.2H
! :27+0.2—H
—。
— 100米>】H≥5?0米
?
27+】0.1H
! 29+0.1H】
》 3:2+0.1H—
!
? >45°—
H<5!0米
1!6,+,0.1H
【。 22》+0.1H
】 : 24+0.1H】
》
— : 100米>H≥5!。。0米
— 19+》0.05H
! 25+》0.:05H
!27+0.0—。5H
—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 当方位角>4】5度时为新建建【筑高度;
【 2、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的高:层建筑之《。间距 原则上在【按50-10—0米高度控》。制间距的基础上【增加具体《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非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大于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控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八条规定》的限制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按下【表控制
《
】 : 间距
【 ? 间距
—
方】位
— I类地《区
:
?。 II类地区
】
? III类地【区
—
《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30°》
0【。.7S?
: 0.8S
!。
0—.9S
—
》
: : , a≥6《0°
— 0.6S
! 0.7S
】
0.8】S
:。。。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 2、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第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南向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五《条,。有关:规定控制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以【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到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中轴线的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累计长度在】。该向主?体外墙?长度6?0%以内《。。时,按主体外《。墙,轴线计算《。间距否则《。。按,外凸部分计算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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