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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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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沙市区的其】他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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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规定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I、!I,I、III类地【区和:I类区中心地段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规定地区】分类相同
—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第二十三】条 :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
第二十四条【。 被遮挡》时间:是指被遮挡》住户的居室空间【。日照时间最多的窗】户低于日照》标准的?时间如被《遮挡住户在拟—建项目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被遮挡【时间则为《被遮挡时间最长的窗!户被恶化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 主体?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客体建筑是指—受主体建筑日照影响!的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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