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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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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沙市区的其—。他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I、I》I、III类—地区和I类》区中:心地段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所规定地区》分类相同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
《 第二?十三条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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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被遮《挡时间是指被遮挡住!户,的居:室空间日照时—。间最多的窗户低于】日照标准的时间如】。被遮挡住户在—拟建项目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被【遮,挡时间则为被遮挡】时间最长的窗—户被恶化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主体建筑是】指对:其他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客体—建,筑是指受主体建筑】日,照影响的需要—日照分析《的建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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