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市政管线【
4.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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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 :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第4《.1.2条 【。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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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3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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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条 —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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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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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 —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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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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