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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管线 【4.1 一】般规定 》。 , 第4.1.1【条 ? ,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 》 第4.1.2条 !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 第4—.1.3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 第》4.1.4条—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 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 第【4,.1.6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 : 第4.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