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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四章— , 市《政管线 《 : 4.1 — 一般《规定 —第4.1.1条 !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第4》.1.2条 【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 第4.】1.3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 第4.1—.,4条: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 【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 第:4.1.6条—。 ,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 第4.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