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市政管线
【。 4.1 》 一般规—定
》第4.1.1—条 ?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第?4.1.《2条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
,
—第4.1《.3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
第4.1】.4条 —。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
第4.1】.5条 》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 第4.1.6条 !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4,。。.,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