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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管线 4!.1: 一般规定 ! 第4.—。1.:1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第4.》1.:2条: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 《 第4.1.3条 !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 ? 第?4.1.4条 】。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 , 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 第4.!1.:6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4.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