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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市政》管线: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 第4》。.1.?2条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 第】4.1.《3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 : 第4.》1.4条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 ?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 》 第?4.1?.6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 第《4.1.7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