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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管,线
? 4.1 【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第4.?。1.2条 》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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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条 》 ,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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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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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条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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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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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条 :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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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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