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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市政》管,线 4.【1 一般【。规定 》 ,第4.1.1—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 第—4.1.2条 !城市给水、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市政共用【设施的?厂、站、《局布置位《置应在规划编—制中优先安排—其,选址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好的地》形、工程地质、【安全防护和》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其建(构)筑物【外,围应控制3》0-:50米的救灾工【作场所以及》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的不?少于2条双向—2车道的救援疏散通!道 【 , 第4.1.3条】 市政》管线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  《   ?敷设市政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在?特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宜大】于45°但最小不】得,小于30° — ,   《  河底敷设的市】政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市政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河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1米以下 ! 第4.1.】4条 《。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带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为二环》路内不大《于120米二环路】外不大于《150米《     】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敞空间应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市政管—线预留支《管的接入 ! , 第?4.1.5条 !市政管线须充—分考:虑防灾要求》合理选择《管,材管线管段间、进】出检查井《接口等宜采用柔性】接口穿越河道、沟】渠、铁?路、建(构》)筑物等障碍—物位置应《采取相应的》加强保?护措施? 》 第4》.1.?6条 ?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 第4.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宜采!用综合管《沟(共?同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