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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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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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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 — 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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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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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4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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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5条 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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