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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3.?4.:1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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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2条 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 :第3.4.》3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第3《.4.4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第3.4.5—条 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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