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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3.4.1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 :。 第3.4.】。2条 ? 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 第3!。.4.3《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 第》3.4.《4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 , 第3《.4.5条 —。 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