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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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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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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 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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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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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4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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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条 : , 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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