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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第【3,.4:。.1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 , ? 第3.4【.,2条 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地,跨建筑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 第!。3.4.3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共交通?接驳:方便 — ? 第3.4.—4条 地铁、地下!街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 】 , 第3.4.5条】 ?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证人行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