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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地下轨道交通【 第3.2】。.1条 《 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 第3】.2.2条》。 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12.5米轨道!车站两侧各2—0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在?轨道地下区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涉及规《划地铁?建设控制线内的【项目: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市地铁办《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市地铁办】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 【    城市地下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 》 ? 第3.2.3】条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 : , , : 第:3.2.4条— ,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梯(坡)道》 ?。。 第3【.2.5条 】。地下轨道宜》结合周边地块情况】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物业?开发以提高快速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达到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