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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地下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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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 —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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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 ,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12.5!米轨道车站两—侧各20《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在轨—道地下区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50!米轨道车《站两侧各6》0米(地面站)或】70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涉及规划地!铁建设控制线内【。的项:目其相关技》术要求须征得市地】铁办的书面》意见在轨道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须与市地铁【办进行协调取得控】制,性协调意见并—执行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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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地》下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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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条 】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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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条 —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梯(坡)》道,
— 第3.2.【5条 地—下轨道宜结合—周边地块《情况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物业开发以提—高快:速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达到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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