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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 3.1 —。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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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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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 :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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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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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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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第?3.1.《5条 ?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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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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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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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6条 !。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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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3.1.《8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 :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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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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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0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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