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 ,城市地下《。。空间
3.】。1 : ,。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
— 第3.1》.2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 :
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
:。 第3.1.4条 ! 地:下空间形态
—。
》 ,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 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
,。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第3.1.】8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
第3【.1.10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