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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城:市,地,下空间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 ?。 第3.1【.2条 《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3.1.3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 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  《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 : ,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 ,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第—3.1.8条 【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 第3.!1.10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