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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城市地下空—间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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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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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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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 地下空间形态
!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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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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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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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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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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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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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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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0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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