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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城市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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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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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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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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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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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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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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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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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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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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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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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0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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