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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 3.1》 《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3.?1.2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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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
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第3.【1.5条 》。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
—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第3.1!.8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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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10条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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