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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3,.1 ?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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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条! ?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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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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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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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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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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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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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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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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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3:.,1.8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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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9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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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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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0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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