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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 :3.1 》 一般》规定 》 第3?.1.1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 第3.1【.2条 《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 ? 第3.1.3条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 第—3.:1.4条 地下】空间形态 【  :。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 第《3,.1.5条 公共!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  》   1《、地:下0~1《。0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   《  2?、地下0~20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 , 3:、,。地下10~30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站、储—藏空:间等; 》     4、】地下20《~3:0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术的》空间需要《 】第3.1.6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 第【3,.1.7《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 : : : 第3.《1.8条 》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同时: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   —  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3.1.9条 !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 : ,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 ?。 第3?.1.?10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