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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 第七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 , 第九条 —防,震减灾规划公—布实施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工作?及,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