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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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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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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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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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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高速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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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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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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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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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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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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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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