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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第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高—。速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 ?。  《  :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