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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第: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高速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 —  :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