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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 第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高速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   】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