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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震监测和预》报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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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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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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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大?型水库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高速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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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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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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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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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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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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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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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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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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