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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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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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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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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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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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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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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为
!。。 :。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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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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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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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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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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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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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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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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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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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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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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