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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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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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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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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为
《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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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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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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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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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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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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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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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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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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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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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 , ,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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