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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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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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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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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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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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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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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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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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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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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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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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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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 :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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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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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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