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为 》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  :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  :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 : 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