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为 】。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  :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 ,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 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