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为  —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  :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保养《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应当《予以配合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 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核发腾迁许可【。。证并将?。许可证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