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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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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名人?故居;
】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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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 第十四条 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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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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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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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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