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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确《 定
》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 ,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
,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名人!故居;
【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
, :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 第十四条 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第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