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确 定
【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
《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名《人故居;
【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
第十四条 !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第,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
: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