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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确 【定 ? 第十二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   ?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 , ,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 ?   ?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名人故居; 】 , , ,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第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 第十?四条 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第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