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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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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 : ,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 (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 ,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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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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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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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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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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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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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 (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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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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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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