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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 理 《。 ,。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 ,。  :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 ,  :(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 ,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对外开放 —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定时】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