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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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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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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 ,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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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 :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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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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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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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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