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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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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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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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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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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 ?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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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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