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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   ?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 第?十一条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