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十七条 划定黑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合理布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类别、走向及控制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明确黑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并确定黑线坐标、宽度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黑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