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控制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城乡规划、影响规划控制线实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