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黄,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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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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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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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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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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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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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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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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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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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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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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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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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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