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黄线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
,。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
:。
《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
【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
?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
? ,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 :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
:第二十七条 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