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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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 ,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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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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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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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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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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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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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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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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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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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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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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