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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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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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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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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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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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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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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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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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
?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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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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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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