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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黄线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 ,。 , , 第二十六条【 ,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 :。   《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   【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 ?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  ? ,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  :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 :第二十七条  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