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五章  蓝线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  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  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