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蓝线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 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 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