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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绿线管!理 《 第十七条 】 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