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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绿线》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 《 第十八条  【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 《第十九条  —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