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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绿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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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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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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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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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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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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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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