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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红线管理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 : ?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 , :。 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