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红线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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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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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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