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红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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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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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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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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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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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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