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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红:线管理 《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 ? 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 ?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 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