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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红线!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 ? 第十五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 ?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 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