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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红线!管理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 《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 ?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 第十【六,条  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