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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 ? 第七条 —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   《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 , ,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 《 ,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九条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   —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 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 第》十二条  》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 第十三条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