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