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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 】     (二【。)测绘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放线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的,;  —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 ?。 ,     (四】)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  —   —。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相邻地上、地【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损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