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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 】 :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 —第四十一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第,四十四条 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 !。 ,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