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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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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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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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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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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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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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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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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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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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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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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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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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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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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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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第四十四条》。。 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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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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