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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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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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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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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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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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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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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 :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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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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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
—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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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 】
第四十【一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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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 》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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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 :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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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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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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