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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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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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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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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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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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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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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 , 《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 ,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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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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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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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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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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