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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   》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  ?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 ?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