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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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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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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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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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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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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 , ,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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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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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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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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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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