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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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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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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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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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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二条 —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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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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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 ,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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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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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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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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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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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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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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