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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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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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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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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 :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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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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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 ?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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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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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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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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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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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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