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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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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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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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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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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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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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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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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 《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 ?。 ,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 ,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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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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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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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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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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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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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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