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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 —。 ,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 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第九条 》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十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由?市或者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 第十一—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二)平—战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  《  : (: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 ,   》。 ,。 (四)《。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 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地下交通、各类【管线、各《类水井、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 【第十三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 《 第十四【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 : ?第十五条 》 地下空间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