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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输!配水
7.0!.1 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要求进行设置】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管道?走廊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 7.0.2 应!。根据城乡规划—、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消防供水需要确定】给水系统管》。网及管径、走廊【配,水干线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道走廊—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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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重:庆,市主:城区主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40?0mm次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300】mm其它《。。市政:道路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7.:0.4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7.0.4选!用
《
表7.《0.:4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建设规模【(,万m2/d)
】。。 用地指【标(m2·d/m2!)
—
》。 ≤ —5,
《 ≥ 0.25
!
【
5~1!0
《 0.25~】0.20《
!。
? 10~30【
《 0.《20~0.10
】
?
:
《 《30~50
!。 0.10—~0.03
!
注》1、介于《以上规模之间的泵】站,。。用地可采《用内插法确定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本表指《标未包括泵站周围】的绿化?带用地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镇:。。绿化用地相结—合
》
7》.0.5《 严:。禁饮用?水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连《接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没《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垂直》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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