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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输配?水
?。
7.0》.1 ?。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采《取,保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要《求进:行设置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管道—走廊: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越,障,碍次数
! 7.0.2 应!根据:城乡:规划、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消防供水《需要确?定给水系《统管网?及管径、走廊配水干!线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道走【廊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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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重庆市【主城区?主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400mm次】干,道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300m—m其它市《政道路?下的给水管道直径】不宜小于200m】m;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
【7.0.4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7】.0:.4选用
【
表7.0.4 !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
【 建设》规模(万m》。2/d)《
用地指!标(m?2·d/m2—)
】。。
≤】 ,5
≥】 0.25》
?
:
!5~10
【 ?0.25《~0:.20
!
1!0~30《
,
, 0.20~!0.10
》
! 30~【50
【。 ,0.10~0.【03
】
注?1、介于以上规【模之间的《泵站用地《可采用?内,。插法确定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 3、?本表指标未包括【泵站周围《的,绿化带用地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镇绿!化,用地相结合
【。
《 7.《0.:。5 严?禁,饮用水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连接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没时再生水管】。。道应位于给水—管道的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垂直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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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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