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水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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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位置
?
?
6.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
6—.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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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
《。
?。6.0?.5 水厂厂区【周围:。不,小于10m》的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不得修建《。居住区?或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不】得堆放垃圾、废【。渣、粪便等》或铺:设污水管渠
!
: 6.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6.》。0.6选用
【。。
表6.0.【6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
《
》 建设规模(万m!2/d)
【 地表水水厂(!m,。。2·d/m2)
】
《 地下水水厂(【。m2·d/m2)
!
《
:
【。≤ 5
【 ≥ 0.70】
《 ≥ 《0.40
》
:
》。
,
, , 5~10【
0.7!0~0?.5:0
— 0.40~—0.:30
?
】
: 10~—。30
0!.,50~0.30
】
: 0.30~0!.20
《
》 ,
3】。。0~:50
】0.3?。0~0.10
! : 0.2《0~0.08
【
【。注1、介于以上规模!之间:的水厂用地可采用内!插,法确定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
【2,、地表水水厂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 3、地下水!水,厂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的绿化带用地!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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