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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水源选择和!水源地 》 — 4.1 水源】。选择 《 4.1.1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等为依据应满—足规划用水量—、水质?和安全供水等要【求并便?于水:源防护 — 4.1】。.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规定其中重庆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的一:级指标水质低于标准!规定的水源按其它用!水相:应的水质标准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 — :。。4.1.3 选用地!表,水为给水水源时【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 : 4.1.4 过境!水资源丰《富的:城镇应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其中重?庆市主城区水源以】长江、嘉陵》江,作为主供水》源 】 4.1.5 水质!符合标准规定且【水量稳定《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 4.《1.6 过境水【资源或当地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导致水源不足的城!镇可根据《城乡规划、区域【。或流:域水资源规》划采取相应的区【域或流域外》调水的工程设施和措!施提供水源当水源水!质,低于标准规定且限】于,条件必需用作—生,活饮用水《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的措【施 【4.1.《7 水资源不足的城!镇,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将城镇雨水、!污水作?为水资源加以利【用;污水再生—处,理后可用作工业用】水、城镇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农业》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