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市政公用及防灾设施

第一节 给水排水工程

5.1.1 加强水源保护,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防治水源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5.1.2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严格控制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
    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5.1.3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按表10的规定采用。水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10 水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万m3/d)

地表水水厂(m2·d/m3

地下水水厂
(m2·d/m3

常规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5~10

0.7~0.50

0.8~0.6

0.40~0.30

10~30

0.50~0.30

0.6~0.5

0.30~0.20

30~50

0.30~0.20

0.5~0.35

0.20~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5.1.4 给水加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按表11的规定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表11 给水泵站规划用地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d/m3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表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5.1.5 节约用水,逐步推广再生水、雨水等多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市政、园林绿化、河道景观等用水宜利用再生水或雨水。缺水城市宜考虑建设再生水设施,新区宜考虑供、排水系统的统一规划与建设。

5.1.6 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

5.1.7 新建小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住宅阳台排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洗衣机地漏排水管道应接入污水立管,严禁与雨水管道系统混接。

5.1.8 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执行,且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医院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机构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预处理标准后,方能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5.1.9 处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或近期污水系统未完善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必须自行处理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5.1.10 污水处理厂应选址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利于尾水的再生回用,采取必要的除臭措施。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区的最小卫生防护距离依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参照表12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表12 城市污水处理厂最小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规模(万m3/d)

≤5

5-10

≥10

最小卫生防护距离(m)

150

200

300

    注:最小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

5.1.11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规划期平均日污水量,并考虑污水收集率和地下水入渗率等因素确定。规划用地控制面积不应超过表13的规定,并应预留尾水再生回用设施用地。

表13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面积表

建设规模(万m3/d)

规划控制用地面积(hm2

二级处理污水

污水深度处理

20~50

20.00~40.00

6.00~8.00

10~20

10.00~20.00

3.00~6.00

5~10

6.00~10.00

2.50~3.00

1~5

1.50~6.00

0.65~2.50

    注:1 表中规划控制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有特殊用地的面积。
        2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时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 表中规划控制用地面积不含防护距离面积。

5.1.12 排水泵站宜按规划远期规模设计。污水泵站设计流量按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雨水泵站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确定。泵站用地面积分别不应超过表14和表15的规定,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14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控制面积表

建设规模(m3/s)

1.00~2.00

0.10~1.00

用地面积(m2

2500~3500

800~250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时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2、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提升泵站整个工艺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等的用地总面积。

表15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控制面积表

建设规模

雨水流量(L/s)

20000以上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用地指标
(m2·s/L)

0.28~0.35

0.35~0.42

0.42~0.56

0.56~0.77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时取下限,中司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2、有调蓄功能的泵站,用地宜适当扩大。

5.1.13 新建区域规划时,应确定需要保留与控制的城市防涝用地空间。城市防涝用地应进行景观、休闲、健身等多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建设影响防涝功能的设施。城市应推广生态的低冲击开发建设模式。开发时应保持城市自然水体的雨水调蓄能力。鼓励城市新区和新建项目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采用渗透性铺面、下凹绿地,建设人工湿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