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二节 供电和通信工程

5.2.1 城市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并避开重要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通信机楼等及易燃、易爆区。城市变电站与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台的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5.2.2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各级变电站用地面积按表16控制。

表16 城区范围内各级变电站用地面积控制表

5.2.3 城市中心区新建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除城市中心区外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

5.2.4 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系统,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山体架设,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电力通信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并避免跨越建筑物。城市中心区、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下地。

5.2.5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垂直距离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按表17控制。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表17 架空高压线走廊宽度

5.2.6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区的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5.2.7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各种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当共沟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同一管位上不得分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