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五节 交通影响评价

4.5.1 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大规模的住宅建设项目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规模或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启动阈值,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4.5.2 交通影响评价的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应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进行,具体启动阶段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的规定。

4.5.3 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暂行办法》编制咨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