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道路交通

第一节 城市道路系统

4.1.1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新建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得小于70度(特殊困难时为45度),并不得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 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应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4.1.2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4.1.3 城市道路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展宽车道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进口车道和出口车道的展宽段、展宽渐变段长度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的规定。

4.1.4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叉口有拓宽段时,不得在交叉口拓宽段和拓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开口;交叉口无拓宽段时,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两者均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30米。
    (二) 建设项目用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开口应选择较低一级城市道路,宜远离交叉口;相邻建设用地的建筑宜共建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三) 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四)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1.5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 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

4.1.6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