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3.3.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当为组合高层建筑时,分别计算其高度。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3.3.5 在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论证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