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
: 3.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3.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
3】.3.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当为组合高【层建筑时分别计算】其高度
《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3,.3.5 在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论证: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