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建筑高度控制
!。
? 3.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3.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
—3,.3.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当为组合高层!建筑时分别计—算其高度
—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3.3?.5 在城》市重点?地段建筑高度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论证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