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3.1.2 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小学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确定建筑间距时,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数标准以及本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

3.1.3 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评估或者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1.4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日照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一) 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标准,满足表2的规定;

表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W的城市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W的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有效日照日间带(时)

  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二) 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3.1.5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3.1.6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平行布置的:
    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在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 垂直布置的:
    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得小于9米。
        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1.7 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平行布置的:
        1、南北向平行布置(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且均不得小于30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为0.7倍,且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2、东西向平行布置(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较高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新城区为0.6倍,且均不得小于24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二) 垂直布置的:
        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6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山墙面宽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最小值为18米;
        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1.8 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平行布置的: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第3.1.6条第(一)项执行,且不得小于13米。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第3.1.7条第(一)项执行。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较高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新城区为0.6倍,且均不得小于18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二) 垂直布置的:
    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6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山墙面宽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东、西、南侧的按本条间距最窄处按第3.1.7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最小值为18米;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南侧的,按3.1.6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小于13米;
        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1.9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且应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线。

3.1.1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平行布置的:
        1、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1米;东西向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3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超高层建筑除外。
        2、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两侧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3、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 垂直布置的:
        1、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1.11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且不得小于9米。

3.1.12 对有超高层建筑的地块,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建筑间距。

3.1.1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参照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且旧城区范围增加百分之十,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

3.1.14 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一) 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二) 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