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3.1.1!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 ? 住?宅建:筑布局?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空间环《境等因素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
3.1.2 住宅!、老年人(残疾人】)住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宿舍】、,中小学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确】定建筑间距时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日照?时数标准以及本章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
3!.,1.3 新建或【者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分析;新》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咨,询机构?采用经?评估或者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1.4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日照时间可—以累计计算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
》(一) 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标准满足表!2的规定《;
表》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
,
,
, :
】
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W的城市!
》。 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W》的,城市
—
— ? 日照标准日】
,
? ? 大寒日
》
:
—
【日照时数(小时)】
? ≥2》。
? ≥3
—
《。
:
【 有效日》照日间带(》时)
! 8~16
【。。
—。
【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
: (二)— 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 (—三)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 (四)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五)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 3.1.5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 3.1.6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平行布置【的
:
》 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在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平行布置的旧城【区范围?。内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 垂》直,布,置的
】山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在新城区不】。小于两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 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得小于9米
! , 3、!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3.1.—7 十层《以上(?含十:。层下同)《。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平!行布置的《。
: 【 1、南北向平【。行布置?(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条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为:0.8倍且均不【得小于3《0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 【 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侧】。建筑面宽《小于30米的—(即点?式,居,住建筑)其》间距在旧城区为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6倍新城《区为:0.7倍且均—。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 2、》东西:向平行布置(包括正!东西向?。和东:偏南、北45度以】内)较高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新城区》。为0.6倍且均【不得小于2》。4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 (二) 》垂直布置的
【 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6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山:墙面宽?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 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最小值为18米;】
? 》 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1【.8 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 平行】布置的
》 《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北侧?的间距按第》3.1.《6条第(一)项执行!且不得?小,于13米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在,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南侧的间距按第3.!1.7条第(一)项!执行
— :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较高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为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新城区为【0.6倍且均不得】。小于:18米?;,较高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
: (二) 垂!直布:置的
【 南北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6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山墙:面宽:。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 1、!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2》、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东、《西、南侧的》按本条间《距最窄处按第—3.1.7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最小值】为18米;》十层以下住》。宅建筑位于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南侧的!。按3.1.6条第(!一):项,规定的间距乘以0.!8计算且不小—于13米;
【 3!、两幢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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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十层以下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且应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线
?
3.1.1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 —平行布置的
—
? 《 1、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1米?;东西向布》置的较?低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其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3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超出5【0米的部分按—照0.25倍计算超!高层建筑除外
! 2、!。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两?。侧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 3、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南《北向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 (二)》 垂直?布,置的
《 , 【1、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以下】非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 ? 《 1、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 《。 2、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 】3、两幢非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间距最窄处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
3.1.【1,1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按照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 ?。。(二)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且不:得小于9米》
3.1【.,12 ?对有超高层》建筑的地块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建筑!间距
》
3.1.1—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参照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且旧》城区:范围增?加百分之十新城区增!加百分?之二十
【3.1.《14 挡土墙或护】坡与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要求其】最小间距按以下控制!
《。 (?一) ?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
(二【) :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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