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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 , 2.3.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编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标准分级《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     各—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确定地块中】。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规模 ! 2.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内容和设置!标准 2【.3.3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2.】2米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 《 2.3.—4 住宅区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位置和标【准 《 2.3《.5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