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年 建标库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2.3.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编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标准分级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各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确定地块中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规模。

2.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内容和设置标准。

2.3.3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2.2米。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

2.3.4 住宅区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位置和标准。

2.3.5 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