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容量—
《 2.2.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
》 2.2.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
《
2.》2.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
《。
:。 2.2.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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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 :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 》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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