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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容量 】 2.2.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 》 2.2.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 2.2.】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 , , 2.2.【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    《。 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      —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     》 ,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