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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 《。 2?.2.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 2.2.】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 2.2《.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 2.2.】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  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       【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  :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       【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