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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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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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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
? 2.2.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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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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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 ,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 ,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 【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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