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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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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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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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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
2》.2.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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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 【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 《。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 ?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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