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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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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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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当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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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经?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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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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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
! 3【、居住项《目,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80?。%;:
】 :4、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0,.7-?。1,.0建?筑密度宜为》3,0%-50》%;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宜为1.0-】2.0建筑密度宜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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