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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一)》申请书; 》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  :(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 按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所有?权核定?意见   !  新建《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房人》之前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代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新建的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有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公告6】0日:。后无异议的可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并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一)买卖; 【     》(二)交换》; 《。    (三)【赠与;?  《   (四)继承;!     【(五)?分割、合并; 【   《 , (:六):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转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所【。在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码发生变—化;  —   (二)房【屋,名称或者用途发生】。变,化; ?。。     (【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改变; 【     》(四)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   (五)—翻建;? :  :   (六)—其他:变更事项 》 ,     房—屋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四)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    (一)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人【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 ,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房管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房管部门!可以登报公告并有】权于公告发》布1个月后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