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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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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 ,。 ,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按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所有权核定意—见
— : 新建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房人之—前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代【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新建的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有》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公告》60日后无》异议的?可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并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买卖;
—。
?。 (二)交换; !
(【三,),。。赠与;
! (四?)继承;
】 , , (五?)分割、合》并;
!(六)?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转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 (: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所在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码发生变化》;
— (二)房屋名】称或者用途发—。生变:化;
《
(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改变;?
:
: (四)—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 (五)翻—建;
【 (六)其他变】更事项
! 房屋?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
第三—十一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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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 (一)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人【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房—管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房《。管部门可《以登报公告并有权于!公告发布《1个:月后: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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