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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按《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所有权核—定意见 【     》新建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房人之前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代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新建的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有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公告60日后无异议!。的可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并!予以:核准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   ?(二)交换;—  《   (三)赠与;!     【(四)继承; 【     (五】)分割、合并; ! ,    (六—)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转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  —   (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在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码】发生变化; 【     (二)】房屋名称或者用途发!。生变化;   !  (?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改变:;   —  (四《)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  (五)翻建; ! ,    《。 (六?)其他变更》。事项   【  房屋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 (四)《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  (一《)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  (三)房屋【权,。利人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房管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房管部【门可以登报公告并】有权于公告发布1个!月后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