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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一)申请书;
!
《。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六)有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 按?国家和省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所有权】核,定意见
— 新【建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房人之前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代购房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新:建的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非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有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全【经,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经:公告60《日后无异议的可以】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申》请人并予以核准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
【。 (二)交换】;
— (三)》赠与;
— ? (四)继承;
!
: (五)—分割、?。合并;
【。 (六》)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利转!移;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 ?(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一)!所在街?道名:称或者门牌号码发生!变化;
—。 (二)房】屋名:称或者用《途发生变化;—
:
(三)】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改变;
】
》(四)面积》增加或者减》少;
《
? (五)翻—建;
!(六)其他变更事项!
》 , 房屋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
?。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四)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本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
第《。三十一条 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 (一?)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人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房屋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房管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当事?人的房管部门可【以登报公告并—有权于公告发布【1个月?后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被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