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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 第三十三条 【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持,下列文件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典《当登记 《 ?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 :    《(二)有关身—份证明;《 《     (—三)房屋权》属证书; !  : , (四)抵押、典当!合,同;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三《十四条 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典—当登记应当向债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典当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典当登记】并由:房管部门换发或者】收回:房屋他项权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