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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提交的图纸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期满一年仍【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应当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的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材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准变更决定 !  :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 —    《(七:)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道,路,的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有配》。套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失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与有关部】门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 !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 】    (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   【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 :    《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综合配套【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两?层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工程:过,半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验》 第三十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和复—验的有关材料; !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 (:六)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     (七!)施工图;   ! ,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