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提【交的图?纸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十一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期满—一年仍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应当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的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材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准变更决定】    —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    【。。 (七)《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道路】的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有配套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失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与有?关,部门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 ?  :  (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   【 ,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综合配套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两层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  :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工【程过半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验 《 第三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和【复验的有关材—料;    【。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六)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 ,  :   (七)—施工图; —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