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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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提交的—图纸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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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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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期满一年《仍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应当【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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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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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的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材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准变更决定—
》 ,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
】 (七)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道】路的: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有配【套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失?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与有关部门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
】 (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
】
: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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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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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
—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综《合配套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两:层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 ,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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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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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工程过半【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验》
第三十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和复?。验的:有关:材料;
《
, :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六)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
《。 : (七)施工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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