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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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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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提交的图!纸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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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期满一年—仍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应当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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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的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材!。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准【变更决定
—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
【 : (七)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
?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道路的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有》。配套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失效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与有关!部门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
【 : (?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
》。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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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综!合配套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两层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 ,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工程过半—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验
第三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和复验的】有关材料;
】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
《
(七【)施工?图;
【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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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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