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委托相?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禁止买卖、涂改】。、租借或者转—。让规划许可证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件提】交的图纸《材料应当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期满一年【仍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应:当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的处!。置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被处置【房屋、土地的—相关规划要求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和理由并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通过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及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材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准《变更决定
】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补?收土地出让金
【
: (《七):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
?。 (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
(【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需要改变规划许】可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道路的名】录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
?。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单栋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有配套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失效—
,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与有?关部门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工?程,的书:面意见;《
,
《。 (二)装修前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现状材料】;,
,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提交两个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 城市规划》区内一般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零星、低》层住宅
》 :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综合配套》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四条 !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拆除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临时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超过两层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使用期限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
: , 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工程过半《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验
第】三十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 (《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效果图【原件;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和复验?的有关?材料:;
? ,。 (《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六》)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
! (七)施工图;
!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