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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书; 》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三)—选址意向《方案;  —。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