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选址》意向方案;》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