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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选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     (—三)选址意》。向方案;   】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四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